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桂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规划局、市政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为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建设情况、水资源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2月底前开展上年度考核,每5年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2月底前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年度目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水资源条件,要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
第九条 市水利局会同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市本级自查报告和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市水利局每年3月5日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本市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市水利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每年不定期对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各县(区)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监测与统计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和年度考核指标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安排,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 各县(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 各县(区)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控制目标
4. 桂林市主要河流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行政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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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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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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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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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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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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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
0.83
|
秀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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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
0.46
|
0.46
|
叠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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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
0.56
|
0.56
|
七星区
|
1.10
|
1.10
|
1.10
|
雁山区
|
0.55
|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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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
临桂县
|
5.39
|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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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
灵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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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3.94
|
3.94
|
全州县
|
6.37
|
6.37
|
6.37
|
兴安县
|
3.90
|
3.90
|
3.90
|
永福县
|
3.09
|
3.09
|
3.09
|
阳朔县
|
2.73
|
2.73
|
2.73
|
灌阳县
|
2.45
|
2.45
|
2.45
|
龙胜县
|
1.28
|
1.28
|
1.28
|
资源县
|
1.39
|
1.39
|
1.39
|
平乐县
|
2.83
|
2.83
|
2.83
|
荔浦县
|
3.14
|
3.14
|
3.14
|
恭城县
|
3.70
|
3.70
|
3.70
|
全市合计
|
43.71
|
43.71
|
43.72
|
注:直流火电用水只计耗水量部分。